
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,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和批准,台灣於1966年3月31日簽署,此公約於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。
台灣在 2013年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會議決議,請內政部落實推動本公約,確認我國於退出聯合國之前已簽署、批准,此一公約已屬條約,具國內法效力。
在2018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3次委員會議決議,請內政部積極辦理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等事宜,積極保障受歧視者之權利。
在2020年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訂之推動計畫,並成立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,於其下設置「消除種族歧視推動小組」。推動方式包括法規檢視作業、辦理教育訓練、撰寫國家報告、共同宣導等。